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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2013-03-12 16:55



    
财会[2013]2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修订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自20131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  
  2013110
附件:
  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我部对19977月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121219日发布了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31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311日起,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
  (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21231日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311日的新账。
  3.20121231日原账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包括新旧结转调整和基建并账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上述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参照财政部印发的相关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照情况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1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事业单位应当对原有会计核算软件和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正确实现数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
  (一)资产类。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新账中相应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2.“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但设置了存货科目,其核算范围包括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材料产成品成本费用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3.“对外投资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对外投资划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相应设置了短期投资长期投资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对外投资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对外投资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投资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投资科目。
  4.“固定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由于固定资产价值标准提高,原账中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实物资产,将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转为低值易耗品。转账时,应当根据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对原账中固定资产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
  (1)对于达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存货科目,将相应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对于已领用出库的,还应同时将其成本一次性摊销,同时做好相关实物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新账中,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存货科目。
  (2)对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应当将相应余额转入新账中固定资产科目。
  5.“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的原价。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余额反映的是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转账时,将原账中无形资产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无形资产科目,同时将相应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
  事业单位按新制度规定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应当自201311日起设置和启用累计摊销科目,以无形资产科目201311日的期初余额为原价,按新制度规定进行摊销。
  (二)负债类。
  1.“借入款项科目。
  新制度将事业单位的借入款项划分为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相应设置了短期借款长期借款两个科目,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对原账中借入款项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余额转入新账中短期借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
  2.“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交税金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余额分别直接转入新账中的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但设置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涵盖了原账中上述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并包括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事业单位应在新账中该科目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细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应付工资(离退休费)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应付其他个人收入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并对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预收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上述科目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账款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中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如跨年度分期付款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等。转账时,应当对应付账款科目进行分析,将偿还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账款的余额转入新账中的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范围比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范围小,不包括事业单位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费等,相应内容转由新制度下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应付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余额,转入新账中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将其中属于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长期应付款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该科目下设置一般基金投资基金明细科目,其核算范围也较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事业基金科目所属投资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并对所属一般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扣除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数额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转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对属于新制度下财政补助结余的余额转入新账中财政补助结余科目;将剩余余额,转入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设置了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转账时,应将原账中固定基金科目的余额(扣除转为存货的固定资产对应的固定基金数额后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余额分析转入新账中专用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4.“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经营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与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范围基本相同。转账时,如果原账中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应直接转入新账中经营结余科目。
  5.“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事业结余科目,其核算范围较原账中事业结余科目发生变化,不再包括财政补助结转和财政补助结余;新制度未设置结余分配科目,但设置了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本年度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因原账中事业结余结余分配科目一般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自201311日起直接启用新账即可。
  (四)收入支出类。
  1.“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拨出经费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结转自筹基建科目。
  由于上述原账中收入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不需进行转账处理。自20131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支出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2.“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未设置拨入专款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转账时,应将原账中拨入专款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贷方,将原账中拨出专款专款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新账中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借方。
  三、按照新制度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新账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并入单位会计大账。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该科目为新设科目。事业单位应当在新账中在建工程科目下设置基建工程明细科目,核算由基建账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将201212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拨款科目余额中归属于财政补助结转的部分,贷记新账中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按照基建账中其他科目余额,分析调整新账中相应科目;按照上述借贷方差额,贷记或借记新账中事业基金科目。
  事业单位执行新制度后,应当至少按月根据基建账中相关科目的发生额,在大账中按照新制度对基建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四、财务报表新旧衔接
  (一)编制20131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311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二)事业单位2013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编制2013年的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在编制2013年度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其他衔接事项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折旧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不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设置累计折旧科目,并进行如下处理:(1)对执行新制度前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包括新旧转账时转入““存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2013年度全面核查其原价、截至20131231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并于20131231日对这些固定资产补提折旧,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自201411日起对这些固定资产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2)对执行新制度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按月计提折旧。
  附: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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