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2]2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基于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以下简称通用分类标准)制定,反映了银行业的业务特点,是通用分类标准的组成部分,未来将随通用分类标准的补充修订进行修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编制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格式的财务报告实例文档时,应当遵循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具体实施范围和实施要求另发。
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的命名空间为http://xbrl.mof.gov.cn/taxonomy/2012-11-30/cas/bnk,电子文件包请登录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从“会计司”子栏目下载,或登录XBRL中国地区组织网站(www.xbrl-cn.org)下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 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冷冰 赵金光
联系电话: 010-68553016 6855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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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银监会财务会计部会计制度处 石晓乐
联系电话:010-66279031 010-66299190(兼传真)
电子邮箱:shixiaole@cbrc.gov.cn
附件:1.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指南
2.银行业扩展分类标准元素清单
财政部银监会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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